买保险时说得天花乱坠,理赔时大玩文字游戏拒绝投保人的理赔要求。昨日,陈小姐就遭遇了这种事:4年前就购买某保险公司推出的某险种套餐,如今第一次按保险条款要求赔付时就被该保险公司拒绝。
拒赔:此手术非彼手术
据陈小姐讲,1999年6月,她花500元购买了某公司推出的一种保险套餐,至今已续保4年。今年11月17日,她在成都市三医院做了视网膜脱落修复手术,花去3000多元。出院后,她根据所买险种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500元。但保险公司却以赔付条款第119条的规定“视网膜及玻璃体手术属于赔付等级第6等,投保人必须做全以上两种手术,才能享受此赔付”而拒绝赔付。陈小姐当即傻眼了,保险条款中一个“及”字,居然是别有用心。
律师:“模糊条款”不平等
为此,陈小姐请教了律师。律师认为,该保险公司订立的这种条款,是故意运用模糊概念,给消费者造成一种赔付假象来欺骗投保人。同时,省消委投诉部主任许志明认为,该保险公司订立的这种模糊条款,属于明显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当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有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该遵照不利于合同制定方的解释。所以投保人完全可以以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和解”:投保人无奈接受
昨日,陈小姐向该保险公司转达了律师的意见,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赔付2500元住院补贴。但该保险公司却只答应按照赔付比例的50%作出赔付。对于该保险公司公然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做法,陈小姐却不得不选择与该保险公司和解,接受保险公司50%的赔付。面对记者的采访,陈女士无奈地表示,原本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咨询完律师后,她却因为1250元的诉讼标的太小,诉讼风险及成本较高,所以不得不接受保险公司的和解意见。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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