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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懂理财产品合同

来源:外汇论坛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07-04-15
境内资本流动性过剩的局面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伴随着中央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过热进行大力调控之下,居民的储蓄资金纷纷寻找其他宣泄的渠道,基金公司的基金、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等金融类产品或服务逐渐受到广大个人投资者的青睐。“金融消费”这个受老百姓瞩目的名词也应运而生。

  “金融消费”顾名思义,就是消费者购买的标的物品一种是金融类理财服务,即消费者将参与理财的资金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组织机构进行专项性投资而从中获得收益,例如个人投资者购买股票类基金,银行向广大储户发售人民币理财,参与证券公司开展的集合理财计划等都是委托投资的表现形式。

  既然是委托投资,有收益的同时也并存着风险,而认识“金融消费“所依据的委托法律关系是防范投资风险的一个方面。

  委托法律关系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委托合同由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几个主要方面组成。个人投资者购买某种金融类产品或服务时,就与相对出售该产品或提供该服务的组织机构形成了委托的法律关系,个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将参与理财的资金委托该组织机构(受托人)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权限下和期限内,依照约定的投资类别进行投资,投资中所取得的财产收益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移交给委托人,也就是参与的个人投资者。受托人完成双方约定的委托投资的事项,作为有偿的委托,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就是平时我们所常见的申购费、认购费、管理费用等。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如受托人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过错的具体表现有超越权限期限,没有按照委托内容处理委托事项,如委托合同中约定投资目标为信用等级高,市场风险低的品种,但是实际操作中,受托人却违背相关合同条款,将委托人的资金投入到高风险的品种中,使得委托人蒙受损失,理应向委托人赔偿。但只要受托人在合同的约定的权限期限下,依据双方约定的内容进行了目标投资,因市场因素波动而带来了的损失,委托人是无法依据过错原则追究受托人的责任,正是“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此外,在个人投资者购买基金,参与理财计划时签订相关合同时,会发现对方都会提供一定格式条款的合同范本,理解格式合同条款在法律上的释义是防范投资风险的另一个方面。

  格式合同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故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提供金融消费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候,遇到难以理解的条款词语时,应当向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指出,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大众能够理解的方式予以说明,对于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对于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消,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该条款无效。

  (作者为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外汇知识网 - 66FX.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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