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例》,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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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帐户”包括“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现汇帐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携人的外汇票据转存款帐户;“现钞帐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第五条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及帐户的监督和管理。
(来源:外汇知识网 - 66FX.cn )